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是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对会计核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它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反映着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了八项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
1.可靠性。可靠性是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可靠性要求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相关性。相关性,也称有用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3.可理解性。可理解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可比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重要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7.谨慎性。谨慎性也称稳健性,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及时性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
因此,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统一性,我国政府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会计资料进行规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用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特别作出了上述规定。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包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也包括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方便的行为。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电算化是现代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手段。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代替手工会计核算是现代科技技术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有机结合,是今后会计核算的发展方向。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在会计法律上的规定是相同的。因为两者使用的原始会计资料是一致的,由此产生的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是相同的;不同之处是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除了部分原始会计资料以外,其他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要保证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作出了两方面规定:一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和会计人员的习惯,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和会计工作年常进行的重要前提。因此,法律上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践上必须通过我国财政部的审核批准。二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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