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某县万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林某自1997年起担任总经理。2003年12月,因公司业绩突出受到组织部门预备提拔的考核,准备升任该县某局副局长。在考核中,组织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说林某在任职期间有指使和放任财务人员做假账、打击压制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等问题。随即,该县财政、审计、统计方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近些年特别是林某任总经理期间的账日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结果发现:
1.该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2.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损、灭失严重。
3.3个月前,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
4.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
5.近3年的账目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下所为。
调查组向县会计主管部门——县财政局通报上述情况。县财政局因此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罚,并罚款8.6万元,要求该公司恢复郑某会计职务和会计级别待遇的处理决定。对林某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了书面意见,反馈回组织部门,最后移送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
二、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五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四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六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八条);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第二十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三十五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八条)等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的强制性规定,有关单位、人员等必须遵照执行。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构成会计违法行为,会计人员应当把握会计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在该案例中,万民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损、灭失严重”;“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等均属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林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属于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近3年的账目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下所为”,林某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2000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审阅该学校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时发现“其他应收款”科目2000年末余额较年初余额有大幅上升。检查人员接着调阅了2000年度与“其他应收款”账户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现2000年度借方发生额中,有3笔应收款金额共计20万元,在记账凭证后未附任何原始凭证。
检查人员带着这一疑问询问了有关财务人员,得知该学校“为解决曾向学校提供过资金赞助的某乡镇企业甲公司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公司临时借出了20万元资金,学校并未向该企业收取利息”。根据询问所得情况,检查人员对甲公司进行了延伸调查。经过审阅甲公司有关会计资料及货币资金收付记录、询问有关人员等方法查明,甲公司与该学校订有有息贷款协议,甲公司至2000年底已经以现金的方式向该学校支付了利息1.5万元。
检查人员以上述对甲公司的检查结果为基础,对该学校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上述事实面前,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该学校将其向甲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存入学校“小金库”的事实。分析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何种类型的会计监督?除此以外,还有哪些类型的会计监督?
二、案例评析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本案中,财政部门对市属学校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合法、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等方面的检查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除财政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指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
在该案中,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政府监督,它与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我国会计的监督体系,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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