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进入到税务管理的视野,纳税人的身份及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得到了确认。
(二)税务登记范围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例3—1]下岗女工王某开办了一个商品经销部,按规定享有一定期限的免税优惠。她认为,既然免税就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分析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答]王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⑦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方式;
⑥生产经营范围;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生产经营期限;
⑨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⑩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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