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为了充分发挥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健全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应在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情况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进行相应的表彰和惩罚,建立起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机制,这是会计职业道德他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的意义
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是道德规范付诸实施的必要方式,也是促使道德力量发挥作用的必要手段,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1.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具有促使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奖惩机制利用人类趋利避害的特点,以利益的给予或剥夺为砝码,对会计人员起着引导或威慑的作用,使会计行为主体不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都必须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否则就会遭受利益上的损失。奖惩机制把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体现了义利统一的原则。
2.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可以对各种会计行为进行裁决,对会计人员具有深刻的教育作用。作为会计人员哪些会计行为是对的,哪些会计行为是不对的,均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作出裁决。在这里,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起着道德法庭的作用。它是运用各种会计法规、条例及道德要求等一系列标准,鞭笞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时褒奖那些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并使其发扬光大,蔚为风气,人之效尤,互相砥砺。因此,通过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使广大会计人员生动而直接地感受到道德的价值分量,其教育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3.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有利于形成抑恶扬善的社会环境。会计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会计职业道德的好坏,对社会道德环境的优劣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反之,社会道德环境的好坏,也影响着会计的职业行为。奖惩机制是抑恶扬善的杠杆。对会计行为而言,判断善恶的标准就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那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就可称之为善行;反之,那些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就可称之为恶行。通过倡导、赞扬、鼓励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贬抑、鞭挞、谴责查处会计造假等不良行为,有助于人们分清是非,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进一步促进会计职业道德的发展。
就道德规范自身特点而言,它主要是依靠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这种非刚性的特征也就决定了它的落实、实施还必须同时借助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职业团体自律性监管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纪律等外在的硬性他律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道德规范潜在的裁判和激励效力。
二、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
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有关单位的积极参与,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自律等综合治理手段。在我国,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的建立尚处探索阶段,需要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实践中不断摸索。
(一)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应负起组织和推动本地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责任。财政部门可以利用行政管理上的优势,对会计职业道德情况实施必要的行政监管。
1.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财政部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可以依法对社会各单位执行会计法律制度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不同形式的检查或抽查。通过检查,一方面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是对各单位会计人员执行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和检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部经常开展全国性的财经大检查,2001年1月,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又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财政部门对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较详细的处理规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行为,同时也一定是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会计人员若存在这种行为,不仅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同时还必须接受相应的道德制裁,可以采取在会计行业范围内通报批评、指令其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暂停从业资格、在行业内部的公开刊物上予以曝光等。法律惩罚和道德惩罚两者是并行不悖、不可替代的,应同时并举。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和年检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被单位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年检即年度检查验证制度。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时审查的内容其中包括持证人员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通过年检。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此,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结合起来,有利于强化对会计人员行为的约束,强制引导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对那些不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道德考核不合格的人,不予通过年检,这样就会使会计人员像重视自己的从业资格一样重视自身的职业道德操守,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的考核检查,财政部门正在考虑建立会计持证人员诚信档案。目前,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实行电子计算机管理,为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年检和其他行政检查工作,将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以及受到的奖惩情况等,输入电子档案,形成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不仅作为财政部门监管会计人员的依据,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开放,从而督促、约束、激励会计人员严格自律,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根据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报考初级资格、中级资格的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应对参加报名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不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记录的,应取消其报名资格。
目前,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评审方式,但有不少地方已开始试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由于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是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因此有必要在考试和评审两个方面对其会计职业道德进行检查、考核。一是在考试方面。考虑到职业道德对高级会计师的重要性,有必要增设职业道德的内容,从理论上加深其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理解和认识。二是在评审方面要对申报人的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严格审查。
三是规定一些关于职业道德规范的否决条款。比如申报人曾因违法犯罪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不能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将会计职业道德奖惩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聘联系起来,必将使广大会计人员像重视自己专业技术职称一样重视自己的职业道德形象,在日常的学习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
(二)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
对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除了依靠政府监管外,行业自律也是一种重要手段。会计行业自律是一个群体概念,是会计职业组织对整个会计职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过程。在会计职业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一般由会计职业组织制定、颁布与督导实施的。有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在日常会计工作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些会计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业务素质低下,专业知识贫乏,对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知之甚少,从而导致记账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账账、账表不符,报表挤数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一些会计人员按照领导的意志,放弃了客观性原则,钻准则、制度的空子,通过改变会计估计或会计方法,调节利润或亏损,从而达到隐瞒拖欠或逃避应交税利的目的。这些做法有的虽然没有触犯法律,但却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在会计行业自律组织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可以由职业团体通过自律性监管,对发现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罚款、支付费用、取消其会员资格、警告、退回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参加后续教育等方式。目前,我国会计职业的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健全,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惩处力度不够。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职业团体自律性监管机制,确保会计职业的健康发展。
当然,近些年来,我国通过会计行业组织强化自律管理和行业惩戒也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为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作出了积极努力,先后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实施纲要》等。研究建立调查委员会、技术鉴定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行业自律性决策组织。由于我国会计职业组织建立比较晚,自律性监管还比较薄弱,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与惩戒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要求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从行业整体利益和社会责任出发,切实改进管理和服务,把行业建设好。
(三)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对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优秀会计工作者进行表彰、宣传,可以使受奖者感到对遵守道德规范的回报和社会肯定,从而促使其强化道德行为。同时,还可以树立本行业的楷模、榜样,使会计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具体化、人格化,使广大会计工作者从这些富于感染性、可行性的道德榜样中获得启示、获得动力,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奖励是积极的,是对一个人的肯定。它利用人的上进心,调动人的荣誉感,使其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并发挥内在的潜能。它带给人的是满足、自尊、自豪感。而惩罚则是消极的,它利用人的恐惧心理,使人循规蹈矩。过分的惩罚会使人产生挫折感,损伤自尊心和自信心。
实践中的大量事实表明,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方法优于只奖不罚或只罚不奖。赏罚结合可以带来双重的激励效果。因此,在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惩戒的同时,还应对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先进入物进行表彰。
我国会计人员表彰制度早在1963年就已实现制度化。1963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确立了会计人员奖惩制度;198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1988年6月,财政部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为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经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财政部先后于1990年、1995年组织了两次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大会,共评选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900名。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这些表彰活动,调动了广大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增强了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树立了可信、可学的楷模,推动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活动。
会计职业道德激励机制应当与会计人员表彰制度相结合,以起到弘扬正气、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对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中涌现出的先进入物事迹进行表彰奖励,应注意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我国会计人员的庞大队伍,其中蕴藏着许许多多优秀的先进入物和动人事迹。在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中。应善于发现典型、树立榜样。通过对优秀会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营造抑恶扬善的环境,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全体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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