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会计工作的生命线: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2.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取得的基本要求
1.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1)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提示】及时:一般为一个会计结算期。
2.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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