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刑事责任——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3.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2.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除了《会计法》以外,其他法律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也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并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
1.有关法律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简单看看)
(1)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封存记录等资料;冻结资金;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4)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
2.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对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对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做出相应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节重点把握:
1.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哪些
3.其他会计违法行为主要指那些(伪造、变造……)
4.第三点中的这些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重点掌握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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