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又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2)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补充】(3)根据开户地点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在异地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填写开户申请书 ,将证明材料和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 → 银行与存款人签订管理协议 → 开户银行对申请人进行审查 → 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即可办理开户手续,并备案(核准)
预留印鉴卡片图样
开户地点:
一般:在注册地、注册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可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实行核准制度: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银行结算账户名称的变更和开户银行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多选)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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