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①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②含增值税销售额应当进行价税分离: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量的确认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除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外,其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均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人入股和抵偿债务,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除①外的,应当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分别规定为:
①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1日、3日、5日、10日、l5日或者1个月。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l个月——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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