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1.税收保全措施
(1)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于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4)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税收强制执行
(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缴、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对于纳税主体而言,其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处罚,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所构成的犯罪主要有:偷税罪、抗税罪、伤害罪、杀人罪、行贿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
3.税务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复议程序环节: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纳税人、代扣代缴人、纳税担保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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