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
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颁布并实施。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有企业、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必须)
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按集中程度不同,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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