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选择性招标)(不少于3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
采购人向有关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在对供货商的报价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供货商。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询价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
(3)询价
(4)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监督检查的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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