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一)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具体分工: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具体职责:
2.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以内的会计工作
具体职责:会计人员准入、上岗培训、继续教育、技术职称管理等
3.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构成:
①特征:统一性;法定性;全国范围内实施。
②内容:
会计核算制度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企业财务通则 |
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
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会计监督制度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国家监督 社会监督 |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原则
①以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法规和制度为依据
②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充分考虑国际惯例
③系统性原则
主要包括会计制度的纵向系统和横向系统两个方面
④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⑤满足经济管理需要与经济性相结合原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公布
2.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各行业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1)制定主体
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但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2)适用范围
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在本行业范围内适用
(3)制定程序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实施的具体办法
(1)制定主体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2)适用范围
军队范围
(3)制定程序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不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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