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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9)

2012年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4月14日至4月29日,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例题3·多选题】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共同之处是(  )。

  A.均为具体行政行为

  B.均为惩戒措施

  C.制裁的对象相同

  D.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同

  【答案】AB

  2)不同之处:

  ① 制裁的原因不同

  行政处分制裁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

  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

  ② 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分的对象——限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监察机关处分监察对象时,国家行政机关才有可能成为处分对象;

  行政处罚的对象——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实施了普通公民得以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履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

  【例题4·单选题】行政处分的对象主要是指(  )。

  A.公民

  B.企业法人

  C.国家工作人员

  D.个体工商户

  【答案】C

  ③ 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

  行政处分的制裁权——各级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无须单个法律的特别授权;

  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

  ④ 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行政处分的范围——一般只限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地位有关的荣誉、资格与职务等;

  行政处罚——不仅涉及荣誉、资格、财产,还涉及人身。

  ⑤ 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

  在我国,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给予的制裁,即刑罚。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行为);二是刑罚(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1)关于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①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②犯罪的四个基本要件:

  犯罪的客体——如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

  犯罪的主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刑法》对单位犯罪基本上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比如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的主观方面——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2)关于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①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罚金不同于罚款,罚金是刑罚,由人民法院判决,适用于犯罪分子;罚款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适用于一般违法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③数罪并罚

  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实现法律责任的方式,包括制裁、补偿和强制。其中,制裁是最主要的实现法律责任的方式。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教材无,但需要了解)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 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 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 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反行为的处罚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属于一种行政命令】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5·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元的罚款。

  A.1 000~10 000

  B.2 000~20 000

  C.3 000~30 000

  D.5 000~50 000

  【答案】B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例题6·判断题】张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因情节严重被其所在县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答案】√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了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例题7·单选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  )。

  A.政治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民事责任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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