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现金管理(新增)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各开户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现金。
出纳人员不能监管稽核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二、现金使用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结算起点定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的。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七“不准”: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一般账户均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现金收支:(重点)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