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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13)

2012年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4月14日至4月29日,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先来看一下什么是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付款,或者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付款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允许)

  2.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例题4·多选题】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

  A.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B.无条件支付委托和确定的金额

  C.付款人名称和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答案】ABCD

  3.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简单了解)

  1.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在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例题5·单选题】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最长不超过( )。

  A.3个月 C.6个月

  B.9个月 D.1年

  【答案】C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和贴现

  1.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是指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

  (2)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

  (3)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

  2.商业汇票的贴现

  (1)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取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2)转贴现,是办理贴现银行把买入的票据卖给同业(其他银行)的一种行为,是银行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一种手段。

  (3)再贴现,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用其在办理贴现业务时买入的未到期的票据向转让的行为。

  (4)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5)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2.保证人应当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必须记载事项。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4)保证日期——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必须记载事项。

  3.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商业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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