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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15)

2012年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4月14日至4月29日,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五)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增值税销售额。

  (1)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属于价外税,所以增值税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储备费、运输装卸费等等。

  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代垫运费同时满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2)增值税销售额计算方法。

  ①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例4—2】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该公司进口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300万元,已缴纳关税20万元,假定该原材料不需缴纳消费税。计算A公司进口该原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

  【答案】组成计税价格=300+20=320(万元)

  ③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需要换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向购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价款中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例4—3】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2月销售产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销售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另开出一张普通发票,收取包装费5 850元。计算该公司12月份增值税销售额。

  【答案】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00 000+5 850/(1+17%)=105 000(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的,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是含税的。

  ④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另外一种是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

  【例4—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将自产的一批新电器300件作为福利发给公司员工。目前,市场上还没有与该类新电器类似的同类产品,因此,也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知每台电器成本为400元。计算该批新电器的增值税销售额。

  【答案】增值税销售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

  =300×400×(1+10%)=132 000(元)

  ⑤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对逾期(一般以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税法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⑥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分为两种:一种是商业折扣,又称价格折扣。另一种是现金折扣。

  对商业折扣,应作如下处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⑦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所谓以旧换新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⑧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上述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例4—8】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原材料一批,货款已付并已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40万元,另支付运费10万元,运输单位已开具运输发票。

  (2)外购机器设备一套,从供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万元,货款已付并已验收入库。

  (3)销售产品一批,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 510万元。

  该公司月初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为8万元。计算该公司10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例4—9】C加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原料一批,支付货款3万元、增值税税款0.51万元。

  (2)销售产品一批,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2万元。

  (3)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一批产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8万元、增值税税款0.24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税务所代开。

  (七)增值税征收管理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l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例题3·单选题】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为( )。

  A.收到货款的当天          B.货物移送的当天

  C.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答案】C

  2.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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