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费税法律制度
自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体而言,是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举例: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三种)
(1)从价定率征收——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基数×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2)从量定额征收——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额。消费税税额不会随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而变化,具有相对稳定性,一般适用于价格变化较小、批量较大的应税消费品。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采用复合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一般较少,我国目前只对烟和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二)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三)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的税目——共14个,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征收消费税的税目主要包括如下五大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
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
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 |
成品油等 |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
汽车轮胎等 |
2.消费税的税率:
比例税率 |
多数适用 |
定额税率 |
成品油税目和甲类、乙类啤酒、黄酒等子目 |
复合税率(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
甲类、乙类卷烟和白酒 |
详见课本P141-143。
【例题1·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是( )。
A.汽车轮胎
B.游艇
C.高档手机
D.高尔夫球及球具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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