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在从价定率的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销售额(同增值税)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例4一10】A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10日,向当地一家大型商场销售一批化妆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40万元,增值税税额6.8万元。计算A公司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答案】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率为30%,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为40万元,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40×30%=12(万元)
销售额的确定还需注意: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销售量的确认。
在从量定额的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例4—13】A啤酒厂销售甲类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销售乙类啤酒10吨给宾馆。计算A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销售甲类啤酒,使用定额税率250元/吨,销售乙类啤酒适用税率220元/吨。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0×250+10×220=7200(元)。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例题2·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部分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下列各项中。属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消费品有( )。
A.卷烟 B.烟丝 C.粮食白酒 D.薯类白酒
【答案】ACD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扣: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上述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上述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 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 外购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应税消费品买价 × 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 期初库存的外购+当期购进的应税 _ 期末库存的外购
应税消费品买价 = 应税消费品买价 消费品买价 应税消费品买价
【例4一16】A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1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60万元。11月10日发往B企业一批烟叶,委托加工烟丝。11月20日,该批烟叶委托加工完成,卷烟厂将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B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该批烟丝同类市场价格为80万元,其中50%被生产车间领用。计算A公司委托加工烟丝准予扣除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烟丝的适用税率为30%。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60+80-80×50%=100(万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60+80-100)×30%=12(万元)。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外,均于销售时纳税。
(1)销售
①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前3条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纳税时间
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l个月或者1个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与增值税纳税时间相同)
3.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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