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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16)

2012年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4月14日至4月29日,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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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所得税法律制度

  所得税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所得税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在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4—19】以下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企业有( )。

  A.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B.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C.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答案】AB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各项扣除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例4—20】A公司2009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提供劳务收入1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收入500万元,利息收入20万元,此外,A公司当年无其他收入,且所取得收入均为货币形式,并不存在需要调整事项。计算A公司2009年收入总额。

  【答案】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其收入总额。因此2009年A公司收入总额为:

  收入总额=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利息收入=2000+100+500+20=2620(万元)

  2.不征税收入——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不征税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例4—21】S公司2009年度收入总额为560万元,其中收到财政拨款补贴收入4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合计210万元,S公司以前年度未发生过亏损。计算S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因此S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560-40-10-210=300(万元)

  4.准予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2)费用——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费用除外。

  (3)税金——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计入管理费用扣除后,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不得扣除。

  (4)损失——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5)其他支出——税法规定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其他支出。

  (6)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7)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9)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10)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1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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