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4—22】M公司2009年工资、薪金总额为480万元,计算M公司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限额。
【答案】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公司薪金总额14%的部分;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限额=480×14%=67.2(万元)
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工会经费限额=480×2%=9.6(万元)
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480×2.5%=12(万元)
(1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3)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4)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5)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6)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7)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8)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9)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4—25】A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得出2009年利润总额为400万元,当年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100万元。计算A公司当年公益性捐赠的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答案】A公司当年可以在所得说前列支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为:
400×12%=48(万元)
A公司当年公益性捐赠支出超支额为100—48=52(万元)
因此,A公司当年公益性捐赠的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52万元
(20)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5.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超出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金额。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亏损弥补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如果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例题1·单选题】某企业2003—2009年的盈亏(万元)情况如下表,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企业2009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
年度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盈亏 |
—120 |
—50 |
10 |
30 |
30 |
40 |
70 |
A.5万元 B.0 C.17.5万元 D.27.5万元
【答案】A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一般情况: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在境外的,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或营业机构,由该居民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计算,分月或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年终后5个月内进行)、多退少补的征纳方法。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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