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2007年12月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2008年2月修改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
区分标准 |
|||
住所 和 居住时间 |
居民纳税义务人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例题2·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
A.外籍个人甲2008年9月1日入境,2009年10月1日离境
B.外籍个人乙来华学习200天
C.外籍个人丙2009年1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
D.外籍个人丁2009年1月1日入境,2009年11月20日离境
【答案】C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11项)
1 |
工资、薪金所得 |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2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
3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承租者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
4 |
劳务报酬所得 |
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5 |
稿酬所得 |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6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
7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8 |
财产租赁所得 |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9 |
财产转让所得 |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10 |
偶然所得 |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
11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例如: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 |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4—5。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不同的人的计税方式是不同的。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0元~1000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10000元~3000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4 |
超过3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每次应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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