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14·单选题】某公司将税务机关确定的应于2007年12月5日缴纳的税款200000元拖延至12月15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公司滞纳税款的滞纳金为( )元。
A.100 B.1000 C.10000 D.4000
【答案】B
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
4.减免税收制度,办理减税、免税应注意下列事项: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材料。
(3)减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6)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例题15·判断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遵守主体。( )
【答案】×
5.税额核定制度
(1)核定的情形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例题16·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形有( )。
A.纳税人按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B.纳税人账目混乱
C.纳税人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D.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答案】ABCD
(2)核定的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②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以上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6.税款的退还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注意:
(1)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
(2)税款退还的范围包括:技术差错和结算性质的退税;为加强对收入的管理,规定纳税人先按应纳税额如数缴纳入库再从中退还应退的部分。
(3)退还的方式有: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后申请退还。
(4)退还的时限有:
①纳税人发现的,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
②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无论多长时间,都应当退还给纳税人。
③无论是税务机关发现的,还是纳税人发现后提出退还申请的,税务机关经核实后都应当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7.税款的追征
《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例题17·单选题】甲公司因财务人员张某计算错误,少缴税款2万元,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时限为(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C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偷税、抗税和骗取税款的,无限期追征。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其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应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3)应注意明确划分征纳双方的责任。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各项涉税事宜。
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10.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11.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之列。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的制度。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务检查的内容
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情况;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和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情况,检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
(三)税收检查的形式——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例题18·判断题】当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冻结纳税人所有存款。( )
【答案】×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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