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
会计人员——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三个层次: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在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
2.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考虑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五)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的财政部门
(六)法律责任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的财政部门处罚。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概念―――中层领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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