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两种不能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情形:
第一,有违法情形(12种),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取得)
第二,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全国有效,属地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
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
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90日内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初级/中级/高级)
特点:
(1)针对性(2)适应性(3)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2)财经法规(3)业务知识、技能训练(4)会计职业道德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三)管理
省级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总账岗位;
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出纳岗位;
稽核岗位;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
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二)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三)总会计师
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提名与任命。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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