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予以通报的同时,
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属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事责任:例偷税罪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5.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6.将检举人姓各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法律责任
7.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 |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 |
行政责任(罚款) |
单 位 |
3000—5万 |
5000-10万 |
5000-10万 |
|
直接责任人 |
2000—2万 |
3000-5万 |
3000-5万 |
5000—-5万 |
本节重点: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2.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5点及对单位3000-50000个人2000-20000的罚款
3.违反会计法的行政处罚部门
4.伪造、变造、编制及隐匿、故意销毁对单位及个人的处罚
5.授意、指使、强令的5000-50000的规定
6.打击报复的补救措施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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