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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串讲讲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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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6点特征: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由出票人委托支付:支票和汇票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注意:同一个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时效

  (3)票据权利的行使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地点

  (5)票据权利的保全

  (6)票据权利的抗辩

  2.票据责任。

  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五)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2.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而其他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它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七)票据记载事项

  分类: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判断)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判断)

  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阻碍了权利人对票据权利的继续行使,为了使其票据权利得到实现,我国法律除规定了公示催告制度外,还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普通诉讼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失票人提起诉讼主要有三种模式: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诉讼、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诉讼、票据返还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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