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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串讲讲义(9)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串讲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二)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多选)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三)记载事项

  1.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等

  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多选)

  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3.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四)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见票即付)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单选)

  (五)办理和使用需求

  1.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

  (1)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其签章为预留银行印签。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判断)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款上记明的收款人。(流通转让)

  2.银行兑付的基本要求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进行审查。

  (2)收款人对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则汇票无效。

  (4)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9)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属于一种普通票据,它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支票以付款方式为标准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三)支票记载事项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没有收款人名称。)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收款人名称、二是支票的金额。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所

  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

  (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7)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收款人只能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8)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9)在银行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购买支票时,应向其开户银行购买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本节重点

  1.票据的6点特征和5点功能

  2.票据当事人的分类及定义(简答)

  3.非基本当事人存在的前提

  4.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与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5.两票的提示付款期

  6.票据的4种行为(简答)

  7.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

  8.票据三种记载事项(简答)

  9.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止付的4种票据)

  10.银行汇票与支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简答)

  11.两票的付款人

  12.两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简答)

  13.银行汇票的签章与两联

  14.空头支票、签章、密码不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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