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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州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串讲(12)

2012年贵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于5月21日开考,考试吧搜集整理“2012贵州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串讲”,帮助考生备考。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重点)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税法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争议处理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税收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

  (2)税收法规。是指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如《消费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规章。在我国,具体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如《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重点)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应当具备的基本因素的总称。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重点提示】掌握住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如增值税的征税人是税务机关,关税的征税人是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也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它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4.税目。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制定税目的基本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列举法,即按照每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置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一个税目下设若干子目;二是概括法,即把性质相近的产品或项目归类设置税目,如按产品大类或行业设置税目等。

  【重点提示】注意征税对象和税目的区别。

  5.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征收额度,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义务人的负担轻重。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收的税率。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税等。

  (3)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几个等级,各定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①全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分为若干级,确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按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达到哪一级,就按哪一级的税率征税。

  ②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③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如土地增值税。

  【重点提示】注意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掌握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的区别。

  6.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反映征税客体,但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征税对象规定对什么征税,计税依据则在确定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类型。

  (1)从价计征。计税金额是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收入额、收益额、财产额、资金额等。其计算公式为:

 

  (2)从量计征。计税数量是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计税数量因征税对象不同,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有重量、容量、面积等。其计算公式为:

 

  (3)复合计征。征税对象的价格和数量均为其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7.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分为两类,即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1)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如对金银珠宝征收消费税。

  (2)多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

  8.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按期纳税。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根据纳税人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一个季度为一期,逐期计算缴纳。二是按次纳税。如进口商品应纳的增值税,是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次计算缴纳。

  9.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通常,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是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如销售房地产,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

  10.减免税。减免税是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制定这种特殊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和支持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困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减税和免税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税法直接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如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优惠,期满后仍按规定纳税二如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2)起征点。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数额的不征税,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规定数额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至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3)免征额。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将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免征额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提示】注意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1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违反税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重点提示】注意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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