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等。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批准权限是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重点提示】简言之,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扣押财产和阻止出境三种。
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1)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2)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3)冻结的存款数额要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而不是全部存款;(4)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
2.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告诫和限期缴纳无效的情形下,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拖欠税款的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缴、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重点提示】简言之,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扣缴税款和抵缴税款两种。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二)法律责任
税务违法责任,是指税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
(l)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处罚作用。
(2)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
(3)没收财产。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罚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型。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型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驱逐出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l)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非法印制发票的。
(6)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7)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8)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逃税款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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