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政府采购具有以下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实行统一集中的政府采购使采购规模得到扩大,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购买方市场。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并建立对供应商的激励约束机制、这些都使得政府采购主体能够以较低廉的价格购买到高质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从而起到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
(二)强化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工具。政府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可以通过调整采购规模、采购时间、采购项目、采购规则等方式来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目标。《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三)活跃市场经济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并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订单。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又能够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从国际竞争的角度看,政府采购有助于供应商迈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早日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四)推进反腐倡廉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可以从两方面推进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首先,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三者之间在各自内在利益驱动下所形成的内在相互监督机制,可以促进反腐倡廉;其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一套外在的监督机制,如法律监督、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等,这些监督都最大限度地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尽可能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保护民族产业
政府采购是世界各国为保护民族产业所普遍采用的有效手段。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除极少数法定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一规定就体现了国货优先原则,即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的功能。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重点提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重点提示】分散采购既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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