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重点提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重点提示】分散采购既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1.概念。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直接需求者。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人的权利。主要包括:(l)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3)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利;(4)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5)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权利;(6)特殊情况下提出特殊要求的权利,例如,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7)其他合法权利。
3.采购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3)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4)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5)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6)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7)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8)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9)其他法定义务。
(二)供应商
1.概念。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法定条件。《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供应商的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4)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权利;(5)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6)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的权利;(7)监督政府采购依法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8)其他合法权利。
4.供应商的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按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4)投标中标后,按规定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5)其他法定义务。
(三)采购代理机构
1.概念。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2.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集中采购机构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
【重点提示】注意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在设立权限上的不同。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集中采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
3.义务和责任。其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l)依法开展代理采购活动并提供良好服务;(2)依法发布采购信息;(3)依法接受监督管理;(4)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5)其他法定义务和责任。
七、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直接向该供应商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5.询价。询价是指采购人向三家以上潜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分析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除此之外,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公众等应当在政府采购的监督中发挥应有作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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