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环节。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企业、单位和个人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管理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可分为手写发票、电脑发票和定额发票三种。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开具发票必须做到: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其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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