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真实性
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
2.相关性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3.明晰性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的的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纵向可比)。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横向可比)。
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
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合并、简化处理。
7.谨慎性
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8.及时性
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及时收集、处理、编制出财务报告、传递会计信息。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1.法的理解;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如:税收征管法、公司法。
2.三点规定:应建、合法、不得私设;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注意: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一般不需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进行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两条规定: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必要变更,按规定变更,并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及单位其他部门使用的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指单位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债务: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用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表现为(盈利)(亏损)
包括:利润的形成和利润的分配两个部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