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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
第七章 财产清查
第一节 财产清查
1.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2.按清查的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3.全面清查的情况:
(1)年终决算前,为了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
(2)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
(3)中外合资、国内联营;
(4)开展清产核资;
(5)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
4.局部清查:
(1)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如现金、材料、在产品和产品、债权债务。
(2)需进行局部清查的情况
a.对于现金应由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时点清,做到日清月结;
b.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应由出纳员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
c.对于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除年度清查外,应有计划地每月重点抽查,对于贵重的财产物资,应每月清查盘点一次;
d.对于债权债务,应在年度内至少核对一至二次,有问题应及时核对,及时解决。
5.按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这种清查的对象不定,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清查的目的在于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正确,一般是在年末、季末、或月末结账时进行。
(2)不定期清查:其清查对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更换出纳员时对现金、银行存款所进行的清查;更换仓库保管员时对其所保管的财产所进行的清查等等。目的在于查明情况,分清责任。
6.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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