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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的开具与管理(与2011年教材相比做了较大变动)
考点1: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一种收付款凭证,但是并非所有的收付款凭证都是发票
考点2:发票的印制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2.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5.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考点3:发票的管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考点4:发票的领购
1.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暗中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样式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2.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考点5:发票的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
考点6:增值税专用发票
1.概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适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有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是指:①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和应纳税额的;②不能准确提供进销项和应纳税额有关纳税资料的;③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4.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5.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证件包括: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②经办人身份证明;③发票专用章印模。
6.一般纳税人之间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时,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购买方未提供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②销售免税项目货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③其他按规定不准抵扣的货物或劳务。
7.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后才能作为抵扣凭证。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①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②认证不符、密文有误;③虚开发票;④未按规定开票。
8.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9.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考点7:普通发票
1.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2.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名称前带行业名称)。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电话费专用发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3.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印制具名普通发票。
4.对无固定经营场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可以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考点8:专业发票
1.专业发票不同于专用发票。专业发票指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交通方面的发票、凭证。
2.专业发票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3.浙江省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专业发票有:保险专用发票、金融服务统一发票、邮政业务统一发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等。
注意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的区别
考点9:发票的开具要求1.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按顺序填开,填写规范,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5.发票开票时限和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拆本使用发票;(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考点10:发票的保存期限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不得擅自销毁,应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开具要求和销毁今年教材作了较大改动,应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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