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考点1: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主体。
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考点2: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一信)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考点3: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1.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按集中程度不同,集中采购又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
2.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实施分散采购。
考点4: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主体)
2.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非营利事业法人)为采购代理机构。
考点5: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叫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采购人向有关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在对供货商的报价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供货商。 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询价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3)询价。(4)确定成交供应商。
考点8: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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