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现金管理
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简单了解)
1.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 至 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二)现金应当及时交存
(三)现金账目的管理
1.“两应当”
2.“七不准”
(四)严格控制坐支
1. 原则上不得坐支
2. 特殊情况下,严格依法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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