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开户核准制。
(三)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不论是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还是银行违反结算账户管理规定,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开户银行并不拥有处罚权
(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1000元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1.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其余给予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结1】
核准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4)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总结2】
基本存款账 户 |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
一般存款账户 | 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专用存款账户 | 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 |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
临时存款账户 | 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 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 |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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