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一、票据的基本理论 |
第 3 页:二、支票 |
第 4 页:三、商业汇票 |
第 6 页:四、信用卡 |
第 7 页:五、汇兑 |
第 8 页:六、托收承付 |
第 9 页:七、委托收款 |
三、商业汇票(重点理解)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一)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或购货单位。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3.商业汇票的当事人
在商业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2)承兑人,出票人如是卖方,承兑人为买方,出票人如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3)付款人,是买方的开户银行。(4)受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
在银行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1)出票人是承兑申请人。(2)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3)受款人是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
根据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出票
1.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 汇票的格式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付款日期。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
②款地。这是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
③出票地。
(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这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3.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的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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