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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基础讲义(7)

第 1 页:一、票据的基本理论
第 3 页:二、支票
第 4 页:三、商业汇票
第 6 页:四、信用卡
第 7 页:五、汇兑
第 8 页:六、托收承付
第 9 页:七、委托收款

  (三)承兑

  1.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

  2.承兑的程序

  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问题。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3.不单纯承兑

  承兑有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之分。

  前者是指付款人完全依汇票文义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限制或改变原汇票文义所为的承兑;后者是指付款人对原汇票文义附加限制或予以变更的承兑。我国《票据法》不允许不单纯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承兑的效力

  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

  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支付票款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便予以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1.汇票转让与背书

  票据的转让也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

  票据转让主要有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两种。

  单纯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与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背书交付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2.背书的形式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故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

  【举例2-15】甲公司出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时,在票据背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丁公司依然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如果戊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只能向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作为“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4.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

  (2)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

  5.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由于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如果背书人将此类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以上法定禁止背书的票据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保证,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1)保证的当事人。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2)保证的格式。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4)保证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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