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式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内容
2.填制和取得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1)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及时:一般为一个会计结算期
3.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错误的更正
(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局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
(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1.内容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5)记账符号;(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2.编制
(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四、会计账簿的规定
(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1.“法”(判断)
既包括《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
2.设置的会计账簿种类和具体要求,要符合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记。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要依附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4类:
(1)总账——订本账
(2)明细账——活页账
(3)日记账——定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簿)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1)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
(2)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1)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2)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方法。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以明确责任。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
(三)账目核对
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1.账实相符。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
2.账证相符。账证相符时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其相应的会计凭证记录(包括时间、编号、内容、金额、记账方向等)逐项核对,检查是否一致。
3.账账相符。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
(1)总账各账户之间的核对;
(2)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3)总账与日记账之间的核对;
(4)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4.账表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