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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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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节主要介绍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做出了如下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项)等。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

  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事责任是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制裁后果,包括刑罚方法和非刑罚处理方法。

  1.刑罚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2.非刑罚处理方法

  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还可以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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