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用卡
(一)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享有一定的免息期,但存款无息。
2.准贷记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存款有息,在规定的有限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取现,收取一定的利息,但不存在一定的免息还款期。
(二)申领与销户
1.单位卡
(1)申领
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2)使用(存现、提现均不可)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3)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个人卡
(1)申领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
(2)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三)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四)使用的主要规定
1.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2.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十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3.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
4.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五千元。信用卡透支额期限最长为60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5.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6.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7.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经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8.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的程序和规定。
五、汇兑
(一)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
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汇入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办理程序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三)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注意】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
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本节重点把握:
1.票据分类;
2.支票;
3.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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