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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11)

  6.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课税依据、课税基数)——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如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作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如屠宰税以屠宰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等。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分为两类:

  (1)一次课征制:税种纳税环节单一,如消费税。

  (2)多次课征制:税种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环节征税,如增值税

  8.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超过纳税期限未缴税的,属于欠税,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9.纳税地点

  一般实行属地管辖,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所在地。

  特殊情况,纳税地点为口岸地、营业行为地、财产所在地等。

  10.减免税

  体现了税收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困难照顾性减税免税、扶持发展性减税免税。

  (2)起征点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开始征税数额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11.法律责任

  一是纳税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实际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税务机关等,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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