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为不含税销售额。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l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行器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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