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2008年11月5日通过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
(二)消费税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主要针对彩妆,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客车等子目)、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2.消费税税率
(1)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和复合计征三种形式。
①比例税率:对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
②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③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2)最高税率的应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最高税率征收。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销售额的确定:
①其他价外费用,均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②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量的确认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采用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复合计税。复合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分别规定为:
①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l个月或1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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