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又称为地方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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