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档案的保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
1.会计凭证的归档
2.会计账簿的归档
3.会计报表的归档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一般不得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凡在立档单位会计核算中形成,对查考和研究经济活动具有重要利用价值的会计档案,应永久保存。
定期档案根据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见教材表10.1所示。
提示:表中会计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类 | ||
1 | 原始凭证 | 15年 | |
2 | 记账凭证 | 15年 | |
3 | 汇总凭证 | 15年 | |
二 | 会计账簿类 | ||
4 | 总账 | 15年 | 包括日记总账 |
5 | 明细账 | 15年 | |
6 | 日记账 | 15年 |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
7 | 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
8 | 辅助账簿 | 15年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类 |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 |
9 |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3年 | 包括文字分析 |
10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 | 永久 | 包括文字分析 |
四 | 其它类 | ||
11 | 会计移交清册 | 15年 | |
12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3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4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5年 | |
15 | 银行对账单 | 5年 |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外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应认真填写借阅登记簿。借阅人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对于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与财会部门共同鉴定、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有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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