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原始凭证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也称为原始凭证要素):
1.原始凭证的名称(如,发货票、入库单);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一般是业务发生或者是完成的日期。如果未能及时填制原始凭证,应以实际填制日期为准。
3.接受原始凭证单位名称(开头的客户名称)——记账凭证无此内容;
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
5.填制单位签章(红章,代表开据单位)——记账凭证无此内容;
6.有关人员签章;经办人员签名盖章时为了通过该项内容明确经济责任。
7.凭证附件。
四、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记录要真实。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2.内容要完整。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3.手续要完备。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和盖章。
4.书写要清楚、规范。
(1)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
(2)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3)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
(4)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
(5)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6)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为¥2009.00,大写金额应写成“贰仟零玖元整”。
5.编号要连续。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有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五、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原始凭证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和记账的依据。
(一)审核的主要内容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真实性的审核包括:凭证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内容的审查。对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公章和填制人员签章;对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此外,对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以防假冒的原始凭证记账。
2.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权限,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贪污腐化等行为。
3.原始凭证的合理性
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日期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原始凭证的正确性
审核原始凭证各项金额的计算及填写是否正确。
6.原始凭证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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