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管理
一、现金(人民币纸币和金属铸币)管理的基本原则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金使用范围
根据规定,开户单位可以(用现金结算没问题,但如果采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当然更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和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6项是向个人支付的部分;另外第5、6两项不受结算起点1000元限制,其他6项……
三、现金管理基本要求
1、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又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开户单位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现金收支: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难度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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